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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独立执业〕工程咨询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开展工程咨询活动,并对其咨
询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场开放〕工程咨询市场应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任何行业部门和地区不得以行政手段实行市场封锁和垄断保护。
      第十六条〔业务承揽〕对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应采取招标采购的
方式进行。对于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范围和标准,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指定
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承揽。
      第十七条〔业务回避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可为同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一个或若干个阶段的咨询服务。但是,
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不同咨询服务,相关单位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服务采购原则 QBS〕工程咨询服务采购,应当基于技术方案和咨询服务质量选择工程咨询

服务提供者,即在优先和着重考虑质量的前提下,结合价格等因素,最终选定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方与采购方应按照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本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协
议书),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收费〕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收费。收费金额应根
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工程咨询单位与业务委托人在其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确保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深度,必须保证工程咨询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工作时间和经费。工程咨询单位
不得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方不得随意压低服务价格和压缩合理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咨询单位要为其业务活动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执行国家或行业协会
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最高宗旨,恪守诚信,保持廉洁,尊重事实,
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科学可靠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个人执业职责〕主持工程咨询业务的注册执业人员,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国家或行业组织制订的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在其出具的咨询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真实性和保密性义务〕工程咨询业务委托人对提供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任何基础资料的真实
性负有责任,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标技术文件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侵
犯其知识产权。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对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工程咨询活动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相
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保障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众安全。
      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工程咨询活动监管中应重点抓好宏观调控、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标准制订。有关行
业管理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可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和
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协助政府开展执业监督检查。开展行业信息统计调查,为国家决策和实行行业管理提
供依据。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优秀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给
予鼓励和宣传,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保持廉洁,承诺并履行本行业的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创造有利于政府、社会、市场对工程咨询活动实行公开监督的环境。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工程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七条〔执业检查〕对工程咨询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工程咨询单
位的业务资格实行定期复评制度。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执业检查的内容以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检查行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维护
工程咨询市场秩序,切实发挥工程咨询在投资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禁止无证执业〕未经合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任何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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