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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
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
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
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
会统一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
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
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
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
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