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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 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
“
”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
第四条 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4 类情况。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
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
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
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