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分支
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并及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一式三份,
企业、分支局和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分支局对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
样,交实验室复测。
第四章 报
检
第十六条 分支局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受理报检,1.1KW 以上的电机
需提供《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受理报检的产品,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应审核报检相关单证。对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在型式试验复测合格之前,不合格样品所涵盖的规格型号
产品不得出口。。
第五章 检验监管
第十八条 分支局应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检的频次。
第十九条 对确定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分支局应按照检验规程,结合进
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
照检验规程,结合国际相关标准或我国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 抽检不合格的批次,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允许企业整改后,重新
检验一次,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实施抽检的报检批,按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严密监管:
(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
(二)政府间另有协议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或检验检疫另有规定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批批检验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分支局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
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实行。
1.1KW 以上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的结合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涉及诚信缺失、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
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制度》中关于黑名单企业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支局应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出口企业检验监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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