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送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查实处理。
第五条 评比程序
(一)入围: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根据企业评比年度定期报表中的监理业务
总收入,将总收入排列前 20 的参评企业形成入围企业;
(二)申报: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通知入围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提
供有关材料报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三)评分: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对参评企业根据评分标准计算综合得分,
并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四)评审: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组织由省建设厅、统计局、省工程监理与项
目管理协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本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拟公布
企业名单;
(五)公示:拟公布企业名单在福建建设监理网公示 7 个日历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
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按规定核实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影响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做出结论;
(六)公布: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报请省建设厅、统计局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条 入围企业据实填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申报表》(详见附
件)。经济指标应提供统计报表复印件;加分、扣分指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发现扣分指标隐瞒不报的,经评审委员会 2/3 以上(含 2/3)委员表决通过后,取消其当
年度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分标准
(一)经济指标
1、指标及权数
(1)监理业务总收入 a 权数 55%
(2)省外业务收入 b 权数 15%
(3)监理业务人均收入 c 权数 5%
(4)监理增加值 d 权数 10%
(5)利税总额 e 权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