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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
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
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
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
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
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
建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
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
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专
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
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
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
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
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
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
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
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
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
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
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
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
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
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