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 5 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 2 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
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
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
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
筑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