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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 5 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 2 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

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

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

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

筑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