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求时间供货至现场,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费用。
八、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所有损耗由出卖人承担 ,由出卖人
承担全部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
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货到指定地点三日
内,买受人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当即书面通知出卖人,
24
小时内将标
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含经济
损失)。
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
移交。
十一、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本工程无预付款。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现场后,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安装完成后须经
监理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根据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同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交付瑞达物业,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
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根据发包人付保修金比例无息返还。
十三、违约责任: 1
、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
求退场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
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合同的,可向 银川市兴庆区
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签订时间: 2012
年
4
月
2
日
签订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北侧鲁银名邦豪庭工程项目经理部
合同履行地: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北侧、红花渠西侧鲁银名邦豪庭工
程工地现场。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付清后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出卖人
二 份,买受人
四 份。
十九、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
)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出卖人负责卸货。若未取得买受人同意的情
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
5%
的罚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
、
丢失等情况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2
)出卖人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的人员伤亡事
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
)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时间将建筑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处合同总价款
1%/
天的罚金,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
)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出卖人无条件退换。若出卖人未能及时退换不
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
10%
的罚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买
受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且买受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