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施工图样绘制。
五 施工说明书制作。
六 工程预算编列。
第 5 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包括下列事项:
一施工厂商施工计划、预定进度、匠师资格之审查。
二施工厂商放样、施工基准测量及各项测量之校验。
三原貌与设计图不符时之建议及处理。
四施工厂商办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复或更新及品质管理工作之督导与查核。
五施工厂商执行旧有文物之保护、工地安全卫生、交通维持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之督导。
六履约进度及履约估验计价之查核。
七有关履约界面之协调及整合。
八契约变更之建议及处理。
九竣工文件及结算之审查。
一○工作报告书及验收之协办。
一一协办履约争议之处理。
一二其他与监造相关事项。
第 6 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报告书,包括下列事项:
一施工前后纪录。
二特殊工法及匠师施工的纪录。
三施工过程特殊发现及处理过程之纪录。
四规划、设计及施工过程之检讨与建议。
五修复工程历次会议纪录、重要公文书、工程日志、工程决算及验收纪录等文件之收列。
六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