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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

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

收到确认函后 5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2.

需方应提供           的场地,以提供货品的堆放场地;

3.

供方必须按需方提供的场地卸货;

4.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

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

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

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

准,若货到 8 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

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

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1. 安装调试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

2.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安装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依据。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1.

预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供方设备总价 15%的预付款;

2.

交货验收款: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

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

部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需方在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 15 个

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 60%的到货款;

3.

安装验收款:设备安装通过验收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

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安装验收合格证明),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 20%的货款,其余 5%

 

的设备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4.

质量保证金:需方于保修期满后,根据供方提供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

付款报告、需方指定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

后(见产品保修约定),于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九条 变更处理

1.需方在书面确认的发货日期前通知供方延期交货时,供方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

费用,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 60 天,超过 60 天的,需方应支付 60

 

天之后的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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