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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权

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
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
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5.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编者注:劳动法已经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六十日,因此,本条款不
再适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1994 年 8 月 16 日劳动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局: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 如何理解的请示 (苏劳仲〔1994〕13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 ,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

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 ,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 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3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6 号

第一 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
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
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

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