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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

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
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

 

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

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
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

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

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5、《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 87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的;
(三)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无法履行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

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