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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

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
(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
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
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

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
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
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