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10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
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1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
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
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