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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
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
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
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
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
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
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
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
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

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