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
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
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
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
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