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
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和举办与 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 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 度 , 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
的 ,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令第 3
号 ) 处理。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
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职
业道德行为良好 ,
身体健康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
一 )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二 )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
三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并获得全国优秀 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年龄在 70
周岁 (
含 )
以下 ,
且具备下列 一项条件:
1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满 5
年 ;
2 、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四 )
具备下列条件 1
或条件 2, 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
、同时具备下列 (1)
和 (2) 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职业年限 :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 20 年。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 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 专业中专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④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 30 年。
(2)
技术业绩和资历 :
①
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完成达到 "
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
附表 2)
中的大型工程 项目 2
项及以上 ,
或大型工程项目 1
项和中型工程项目 3
项及以 上 ,
或中型工程项目 6 项及以上
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②
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
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③
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 ,
担任总正程师职务 ,
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
达到本办法 (2)" 技
术业绩和资历 " 中第①
项规定的业绩 ,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 (
环保专业 ) 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
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
或获得 2
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
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
一 )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 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
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 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
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 计的部门申请 ,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 请。
(
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 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
本部门工 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经本地区、 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
提出推荐名单 ,
送环保 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
三〉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 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所辖地区 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环保工程专业专 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