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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16. 开发商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足,工程组织不利,致使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各工种、各
专业、各工序的配合上出现矛盾,出现的问题亦得不到及时解决,无法按进度计划执行,打乱施工的正

 

常秩序。

17. 开发商的主要管理者和工程管理人员流动或工作岗位调整使有关工作出现无人管或无人知道从而影

 

响问题的解决。

18. 

 

开发商对监理管理授权不明确,致使监理人员不能发挥其应起的管理职能。

19. 

 

开发商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资产重组。

20. 

 

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种申请审批、审核手续的延误。

21. 

 

各种验收组织不及时,例如:验线、验槽、各种隐蔽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

22. 

 

开发资金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23. 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例如:施工中遇到超标的地下水、流沙、地质断层、溶洞;发现地下埋藏文物、

 

古化石、古钱币、古墓;发现战争遗留的弹药等。

 

二.来源于设计单位的因素

1. 

 

不能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

2. 

 

为项目设计配置的设计人员不合理,各专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各专业之间出现设计矛盾。

3. 

 

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

4. 

 

无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图纸的 缺、漏、碰、错 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

5. 与各专业设计院协调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出现图纸不配套的情况,造成施工中出现边施工

 

边修改的局面。

6. 

 

设计单位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设计合同履约。

7. 

 

因各种原因设计院将设计任务分包,出现与分包方的合同纠纷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8. 

 

不能按开发商的要求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

9. 

 

不能按时参加各种验收工作。

 

三.来源于承包商(分包商)的因素

1. 项目经理部配置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管理水平低、经验不足,致使工程组织混乱不能按预

 

定进度计划完成。

2. 

 

施工人员资质、资格、经验、水平及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采用施工方案不得当。

4. 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不能解决工序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和搭接问题,以达到保证质量,充分利用

 

空间、争取时间,实现合理安排工期的目的。

5. 

 

不能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配劳动力和施工机具。

6. 

 

施工用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7. 

 

施工用供水、供电设施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出现故障。

8. 

 

材料供应不及时,材料的数量、型号及技术参数错误,供货质量不合格。

9. 

 

总承包商协调各分包商能力不足,相互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10. 

 

承包商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及其它协作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引起仲裁或诉讼。

11. 

 

承包商(分包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安排不合理,无法支付相关应付费用。

12.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关键材料、设备、机具被盗和破坏。

14. 

 

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出现瘟疫、传染病及施工人员食物中毒。

15. 

 

承包商(分包商)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相关合同履约。

 

四.来源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因素

1. 

 

原材料、配套零部件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