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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

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

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

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

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时,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形式

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中标通知单和询价结论单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基建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

于基建处资料室、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处。基建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

款监督实施。

第四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由用户、基建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应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写好 设计委托书 以保证施

工图设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