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时匡 柴裴义 陈华宁 陶郅 杜霞 冯旭东 范存养 陈汉民 曹涵棻 龚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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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及展览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1.0.3 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 展厅的等级可按其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应符合表 1.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