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能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纳税资
料;
5.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6.外地来深的纳税人能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
“
”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 )。
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
(二)认定流程
1.受理
注册地税务机关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业务申
请表》(见附件 1);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综合服务岗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在系统中
录入相关信息,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管理岗。
2.审核
管理岗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纳税人的财
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账册健全或不健全的审
核意见并报管理科(所)长岗核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