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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所属中心应派人进行印章监督

交接,并应与离任者签订《印章移交承诺书》(附件七),与继任者签订《印

章使用管理承诺书》(附件四)。

8、项目印章使用范围:

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

门/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工程款申请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
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

超范围用章,需经书面授权。
9、项目印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

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

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4)严禁用于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严禁用于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

何责任的经济担保。

10、工程竣工项目部解散时,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印章移交回所属中心,

所属中心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印章移交承诺书》(附件七)。半年后,所属

中心应将本印章及与本印章相关的所有资料(《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

《印

章移交承诺书》、

《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及相关用印留档资料)移交公司

综合管理中心封存,期间有用印需求,凭用印申请单办理。

11、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司规定授权使用印章,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

超出印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经济与行政

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