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 3.3.1

 

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 3.3.4

 

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 3.4.4

 

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 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 1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12 床设 1 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第 3.4.8

 

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 3.4.12

 

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
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 3.4.13

 

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 3.4.15

 

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 3.4.16

 

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 3.5.1

 

条 20 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

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 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
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 3.5.2

 

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
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 3.5.3

 

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