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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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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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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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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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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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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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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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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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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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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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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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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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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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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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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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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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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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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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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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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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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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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

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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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

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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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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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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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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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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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