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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理范围) 设备工程监理可按照建设项目中的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组织

实施。

第七条(专业划分)根据专业的不同,设备工程监理可分为工业设备工程监理、

教科文卫设备工程监理、交通设备工程监理、商业设备工程监理、农业设备工程监理、

环保设备工程监理。

第八条(类别划分)在不同的设备工程专业中,根据工艺流程的范围、工程规

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

备工程(二类设备工程)。

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设备工程类别的能力,应当作为确定设备工程监理单位

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九条(阶段划分)根据设备工程阶段的不同,设备工程监理可分为设备工程

咨询服务和设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工程采购监理、设备工程制造监理、设备工程安

装监理、调试及运行监理等。

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设备工程阶段范围的能力,应当作为确定设备工程监理

单位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十条(应当监理的项目)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实施设备工程监理:

(一)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设备工程项目;

(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设备工程项目;

(三) 国家实行投资核准制的重大设备工程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设备工程

项目。

前四款所列实施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应当实施设备工程监理项目目录》执行。

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备工程项目是否实施设备工程监理,可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监理内容)设备工程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工程的质量控制;

(二)设备工程的进度控制;

(三)设备工程的投资控制;

(四)设备工程的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