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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m 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

倾动;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3.3、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
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3.4、铁水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坪以上;若因条件限制采用坑式布置,则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坑内干燥。
 3.5、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3.6、Ca

2

仓附近区域,应设乙炔检测和报警装置。

 3.7、采用 Na

2

CO

3

系作脱硫粉剂时,应做好设备的防护,其粉尘中的 Na

2

CO

3

,应回收利用。 

三、炼钢相关设备

 3.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3.1.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3.1.2、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上 0.2~0.4m 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8,并以 1.25 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
验合格方可使用。
 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
的 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3.1.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3.1.6、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

2m。

 3.1.7、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3.1.8、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3.1.9、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3.1.10、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3.1.11、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 1.5m 的净空距离。

  3.2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3.2.1、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3.2.2

 

、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 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

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3.2.3

” “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 禁止烟火 、 当心煤气中毒 等警示牌。

 3.3、地面车辆
 3.3.1、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3.3.2、电动铁火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3.3.3、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

3.3.4、进出车间的废钢料蓝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应设置交通指挥信号;运行距离较长

时,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也应贯彻目视监控的原则。
 3.3.5、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4、起重设备
 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 GB 6067 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
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 1 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
额定负荷的 1.25 倍。
 3.4.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3.4.4、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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