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条 提供给采矿设计的基础资料,均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签字,方
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
五条 一类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
(
一)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及附图、附件。
(
二)地质部门提供的详查评价报告书或储量计算说明书及其附图、附件。
(
三)矿山地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文字资料及图件,包括:
(
1)矿床地质说明书,储量计算说明书,分矿体列出矿体规模、产状、矿石类
型、矿石与围岩的物理机械性质、主要断裂构造,探采对比说明书,远景储
量预计说明,开采现状说明或闭坑报告书等;
(
2)矿体纵投影图或水平投影图(1:200-1:1000);
(
3)储量计算剖面图(1:200-1:1000);
(
4)重点勘探线剖面图(1:200-1:1000);.
(
5)现有生产或关闭坑口的开拓系统图,开采现状图(平剖面图)。坑内外对照图
(1:200-1:1000);
(
6)设计中段及上下部中段地质平面图;
(
7)设计所需其他测量成果资料。
第
六条 二类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
(
一)中段开拓设计,所需资料包括:
(
1)设计开拓中段地质说明书,说明矿体的赋存情况(矿体规模、形态、产状、
矿石与围岩的物理机械性质),水文地质情况,本中段勘探程度,地质储量,
分矿体列出矿量、品位、金属量、平均厚度等主要地质参数;
(
2)本中段及上中段地质平面图(1:200-1:1000);
(
3)重点勘探线剖面图(1:1000);
(
4)测量成果资料(如井筒中心座标等等)。
(
二)矿块或矿柱开采设计,所需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