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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
在旧体系中,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只有质量原则、时限和入库原则、目录原则、度量原

则四条,新体系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两条。

权属原则是指企业统计产量的产品,必须是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

处置的产品。因此,凡不属于本企业的产品,不能计入本企业产品产量。增加了权属原则,
有效地保证了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相对应、同口径,以便于综合分析产量与销售量、库
存量的对应变化情况。

不重复原则是指填报企业(或填报单位)在统计产品产量时,应消除本企业(或本

单位)范围内小工序之间中间产品相互供料造成的内部重复计算。因此,当集团作为一个
填报单位时,必须消除本集团内的重复计算。增加了不重复原则,是消除产量重复计算的
重要措施之一。

2.对产品产量中来料加工量和委外加工量的计算口径作了较大调整。
旧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企业只收取加工费、成品交

由外商经销的,产量不包括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产量中,可另行统计、单独列出;对境内订
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由承接加工的企业统计产品产量,发出方(委托方)不得重复计
算产量。

新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

都由加工企业统计产量,以与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保持一致;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
的产品,不论委托方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按照权属原则,均由委托方统计产品

产量,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不作产量统计,而应单独填报 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量 ,以便
于全国汇总;与来料加工的情况相反,委外加工的产品,虽不是本企业加工生产,但所
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因此应统计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

二、钢和钢材的分类有较大调整

1.将完成了冶炼过程、未经塑性加工的钢,按国际惯例改称为粗钢,并对其按冶炼

方法分、按化学成分分、按状态分作了较大调整。

(1)按冶炼方法分:根据目前全国已全部淘汰平炉的实际情况,在粗钢按冶炼方法分

中取消了平炉炼钢。

(2)按化学成分分: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

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在
1991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国钢分类》国家标准 GB/T13304-91 中,钢按化学成
分分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三类。由于该标准参照国际标准 ISO4948/1 和
ISO4948/2,并结合国内情况编制,已于 1992 年 10 月 1 日实施,因此,新《体系》参
照该标准的分类,以保证生产统计与技术、质量等管理的一致。不锈钢虽就其合金元素含
量而言属于合金钢范畴,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我国海关
进出口统计和国际钢铁统计都将不锈钢作为一类特殊品种进行统计,为了与海关和国际
接轨,新《体系》将其从合金钢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

(3)按状态分:从铸钢水、钢锭(包括模铸钢钢锭、连续铸钢锭)二类调整为连铸坯、模铸

锭、铸造用液态钢三类,并在连铸坯下按断面形状细分了方坯、矩形坯、板坯、圆坯、异形坯
和管坯。

2.钢材的分类作了较大调整
(1)按化学成分分:与粗钢按化学成分分一致,从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

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