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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所要贯彻的指导思想就是,通过防治大气污染,尽力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解决影响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问题,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和

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提
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于,当前在我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

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
推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在立法机关审议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时,许多地方、有关

部门、企业和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此作了论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根据多方面的意见经过
研究认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方向是明确的,这对增强防治大气

污染的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都有积极意义。但是,还要考虑到,应当注意这项制度的
确切含义,力求有确定的内容,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由

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这项制度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

的特点,公开、公平、公正地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在大气污染防

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
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大气污染防

治法中又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于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则要求,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

条件排放污染物。上面一系列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使这项制度有了法律上
的依据,当然这些规定既考虑了这项制度的实质要求,又是从实际出发的,考虑

了现阶段的可操作性。因而它注意了以下层次:一是确定所要控制的是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
放总量,并不是所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这样就有一个可操作的控制对象

;

二是对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就是有计划地控制和逐步削减其排放总量,比如国家制定了一定
时期的控制计划,以一定的年份排放量为基数,逐年削减

;三是明确了划定主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