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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及清算风险也随之增大。如果清算机构仅作为第三方承担履约责

任,那么,交易双方之一未能履约时,清算机构就要按风险处置程序,动用相应风险资

金替违约方向守约方(通常是盈利方)履行支付责任,然后再向违约方追索。

  发生的这种会员违约数额若仅限于清算机构所有可用风险处置资金数额内,则清算

可以完成,市场正常运转。如果违约数额巨大,清算机构以一己之力根本不足以向守约方

履约更不能阻止系统性风险,这时清算机构将直面亏损和市场崩溃。即使清算机构勉强履

约,保护了盈利者的利益,但市场上众多失败的投资者、投资机构可能会破产,进而将损

失传导到相关企业和银行,引发市场和社会混乱,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伤害。

  这就提出一个尖锐问题:清算机构除了承担第三方履约责任外,有没有保护投资者、

保障整个资本市场及衍生品市场平稳安全、防范社会系统性风险等社会责任?从国内外期

货市场的实践看,答案是肯定的。

  二、期货清算机构的社会责任

  毫无疑问,清算机构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履约。但将保证履约作为清算机构的唯一任务

就是片面的。清算机构不能只保证盈利方的利益,而不管亏损方的死活,更不能对由此产

生的不良社会后果漠不关心。

  再者,如果期货市场因某种特殊原因连续单方向停板,一批交易者出现巨额亏损进

而影响到其代理会员公司时,清算机构的履约能力也会出现问题。如果相当多会员出现结

算问题,依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清算机构)的制度安排及现有财力,恐无法确保履约 ,

盈利方也不能如愿拿到期市盈利。

  即使清算机构能够用自有资金兑现盈利方所得,但是,亏损方发生的损失及引发的

灾难确是真实的。在极端行情下亏损者可能血本无归,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亏损方

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因其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上下游企业业务及资金上的紧密联系,

他们的轰然倒下,无疑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明显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