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我院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具体
采购项目按照《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
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即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
行集中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九条 不论是集中采购的还是分散采购的,只要是
有定点采购单位的,必须到定点单位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各部门对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年底作出采
购计划,经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后勤管理科,后勤管理
科、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上报院长审定。我院按照发展情况和
“
各单位实际所需,本着 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
”
缓急 的原则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需要采购时,根据政府采购目录、
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
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填写《采购申请表》,向后勤提
出申请,后勤根据采购单位申请,报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
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购买。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临时急需的采购,提前 15 天写出
书面申请,报后勤管理科。由后勤核实后,按照我院资金审批
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后勤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具体的
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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