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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我院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具体

采购项目按照《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

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即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

行集中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九条  不论是集中采购的还是分散采购的,只要是

有定点采购单位的,必须到定点单位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各部门对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年底作出采

购计划,经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后勤管理科,后勤管理

科、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上报院长审定。我院按照发展情况和

各单位实际所需,本着 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

缓急 的原则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需要采购时,根据政府采购目录、

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

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填写《采购申请表》,向后勤提

出申请,后勤根据采购单位申请,报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

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购买。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临时急需的采购,提前 15 天写出

书面申请,报后勤管理科。由后勤核实后,按照我院资金审批

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后勤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具体的

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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