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
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
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
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
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选择。
第十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
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
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
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
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