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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人费某在骑摩托车被人撞伤后,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

损失。近日,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费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宣城分公司、王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

币 2 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 1000 元。

  原告费某系宣州区水东镇龙泉洞净坛寺的一名和尚。2005 年 5 月 28 日 17 时许,费某无证

驾驶一两无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水线由东往龙泉洞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水线 3KM 处,

因费某自己占道,与迎面王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费某受伤。费某当即被送住

宣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费某住院 12 天,用去医疗

费用 6800 余元。后经宣城市宣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费某构成八级伤残。

  该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原告费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

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

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限额为人民币 2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6 年 2 月 23 日,原告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限额内赔偿人民币 2 万元,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余款 19100.98 元的 40%。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尤其是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是和尚,是靠

化斋,由施主 施舍 而维持生活,无权主张误工费损失,故其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

而原告费某则认为自己虽是和尚,但也有自己工作,现因受伤而延误了自己的工作,当然有权

主张误工损失。庭审中双方针尖对麦芒,始终僵持不下。

  由于法律对僧人误工是否给予赔偿没做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条款,主审法官在庭审

后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再次向他们宣传有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的法律

规定,分析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和过错。当原告费某得知被告王某家境十分困窘时,当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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