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
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
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
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
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
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
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
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
“
”
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按照
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
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
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
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
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