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
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
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
具移作他用。
第 18
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
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
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
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
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
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
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
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
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
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
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 24
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 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
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
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
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
完整。
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
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
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
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 3
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
换作其他工作。
第 29
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
救常识。
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
性及防火防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