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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局的相关规定,编制本规程。

3.2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的值长、电气班长、电气运行人员和各级调度人员均应熟练掌

握本规程的全部内容,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并应每年进行复考。

3.3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主管单位的生产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及基建、检修、调试、通信、

自动化工作负责人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内容。

3.4。电力生产具有发电、供电和用电同时完成、随机平衡的特点,因此,电网必须实行法制管理,以

维护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3.5 省网各地、县调度机构,发电厂和有 220kV 设备的变电所,其现场运行规程必须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不得抵触。

4 调度机构及其职责和任务

 4.1 调度机构

4.1.1 东北电网实行四级调度,即: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

4.1.2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是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直接领导下的省级电网调

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代表省电力工业局行使指挥权,并对直接涉及电网调度方面的专业行使

管理权。

4.2 调度机构的职责

4.2.1 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电网调度,保证公平、公正性。

4.2.2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4.2.3 按照有关合同

或者协议,兼顾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

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4.3 调度机构的任务

 4.3.l 调度机构负责指挥电网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其主要任务是: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