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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 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
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 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
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 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

表 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 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
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
小于下列数值:

1~10kV3m

35kV

    4m 

63~110kV5m

    第 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 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 严禁烟火 的标志。

    第 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
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