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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

 

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

 

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

 

作条件;

    (6)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 三同时 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

 

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

 

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

 

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

 

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

 

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

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

 

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 三不放过 ,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

 

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

 

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

 

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

 

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