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
”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
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
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
作条件;
(6)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
“
”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 三同时 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
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
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
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
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
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
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
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
”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 三不放过 ,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
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
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
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
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