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总则
1.1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

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
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
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

称 四不放过 )。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
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
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
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

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
的。
1.6 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
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
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

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

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
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
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
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

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