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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
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 千伏及以下 5 米,66 千伏及以上 10 米,进行取土、打桩、
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
行取土、打桩、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 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三)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 4 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
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
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
处理:

 

   (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
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       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
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
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       视、检修

 

的树木或 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 
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
的要求。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
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
划部门批准,并注意      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完全
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      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
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      符合安全
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
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      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
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      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 千伏
       35~110

 

千伏 3.5

 

米 4.0 米

       154~220

 

千伏 4.0

 

米 4.5 米

       330

 

千伏 5.0

 

米 5.5 米

       500

 

千伏 7.0

 

米 7.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