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
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 事故定义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
”
员工 ,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
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
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
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
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
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
”
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
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
”
本企业负有责任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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