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机组大修后一次启动并网成功,主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半年内不发生非计划停运事
件(低谷消缺除外)。
≤
1.5.3 发电设备强迫停运次数应达到 0.5次/(台·
年)。
表1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水轮机型式 |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混流式 | 91.0
轴流式 | 90.5
混流可逆式 | 83.5
------------------------
1
.5.4 全厂设备无泄漏。
1.6 环境保护。
1.6.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污染事故。
1.6.3 厂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7 人员效率。
≥
1.7.1 参照部颁《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装机容量 1000MW的新建
电厂,按0.15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新建电厂按0.2人/MW进行考核,
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
1.7.2 主要机电设备全部引进并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新建电厂,装机容量 1000MW的按0.
1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按0.15人/MW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
00人。
1.7.3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1992年以前投产的电厂,按0.4人/MW(含检修人员)
进行考核,且成建制分离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经济实体均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8 现代化管理。
1.8.1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全厂生产、人事、物资、管理等系统联网,资源共享。
1.8.2 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全厂自动经济运行和安全监视。
1.8.3 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现水库调度自动化。
2 《细则》中的四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得分均须在90分以上。
3 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 申报一流水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
≥
(1)申报范围:单机容量 72.5MW且全厂总容量 400MW的水力发电厂。
“
”
(2)连续两年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水力发电厂,
“
”
或者按全过程建设管理,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后第二年达到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水力发
电厂,均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按本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
《一流水力发电厂申报表》按部规定的
统一程序编制软盘,于四月底送交电力工业部安生司。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
”
(1)被批准的 一流水力发电厂 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