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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机组大修后一次启动并网成功,主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半年内不发生非计划停运事

 

件(低谷消缺除外)。

  1.5.3 发电设备强迫停运次数应达到 0.5次/(台·

 

年)。 

 

  表1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水轮机型式 |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

 

  混流式  |      91.0

 

  轴流式  |      90.5

 

 混流可逆式 |      83.5

 

------------------------ 

  1

 

.5.4 全厂设备无泄漏。

 

  1.6 环境保护。

 

  1.6.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污染事故。

 

  1.6.3 厂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7 人员效率。

  1.7.1 参照部颁《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装机容量 1000MW的新建

电厂,按0.15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新建电厂按0.2人/MW进行考核,

 

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1.7.2 主要机电设备全部引进并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新建电厂,装机容量 1000MW的按0.

1人/MW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的按0.15人/MW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

 

00人。

  1.7.3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1992年以前投产的电厂,按0.4人/MW(含检修人员)

 

进行考核,且成建制分离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经济实体均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8 现代化管理。

 

  1.8.1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全厂生产、人事、物资、管理等系统联网,资源共享。

 

  1.8.2 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全厂自动经济运行和安全监视。

 

  1.8.3 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现水库调度自动化。

 

  2 《细则》中的四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得分均须在90分以上。

 

  3 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      申报一流水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单机容量 72.5MW且全厂总容量 400MW的水力发电厂。

  (2)连续两年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水力发电厂,

或者按全过程建设管理,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后第二年达到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水力发

 

电厂,均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按本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

《一流水力发电厂申报表》按部规定的

 

统一程序编制软盘,于四月底送交电力工业部安生司。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被批准的 一流水力发电厂 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