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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80、第八

 

十 条 国 家所 有 的 土 地 ,可 以 依 法 由 全民 所 有 制 单 位使 用 , 也 可 以依 法
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
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
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
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
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
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
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
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土地管理法:(1986 年通过,1988 年修订)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 二 条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实 行 土 地 的 社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即 全 民 所 有制 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
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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