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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热负荷和热介质
  2.1.1 区域性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企业自
备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2.1.2 供热式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确定。
  2.1.3 供热式发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密度、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
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 4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
离不宜超过 10km。
  2.1.4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2.1.4.1 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
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内逐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
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量。对主要热用户尚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
的热负荷曲线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2.1.4.2 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
标。
  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各室外温度相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
期的平均热负荷,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及平均热负荷的利用小时
数。
  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
所需的热负荷。
  采暖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采暖起始温度,一般为室外日平均温度+5℃。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
  2.1.4.3 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
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2.1.5 供热式发电厂在非采暖期,当供热参数合适时,可供热力制冷负荷。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
冷建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定。
  2.1.6 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在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折算成发
电厂端的供汽参数、供热蒸汽流量或供热量。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当按热指标统计时,不应再
计算热水网损失。
  2.1.7 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 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
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2 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
以同时率。
  2.1.7.3 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2.1.7.4 同时率数值宜取 0.7~0.9。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1.8 供热式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
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2.1.9 发电厂的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2.1.9.1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2.1.9.2 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