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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125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
适用于 50MW 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 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
于要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 50MW 及 100MW 凝
汽式机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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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
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
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
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
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减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
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
造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
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条文说明)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
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条文说明)
  
  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
虑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条文说明)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
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
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
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
有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
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 30 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 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 21.0MJ/kg 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排

 

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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