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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答:(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
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
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
分权。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
还给被保险人。

8、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
定的?
答: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

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
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 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答:主体包括:(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
有人;(3)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保

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

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3、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
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变更保险合同
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

4、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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