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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B 

 

企业财产险 C 

  

海上保险 D 人身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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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标的物发生非保险责任事故灭失时,保险合同( A  )。

 

自然终止 B 

 

法定解除 C 

 

意定解除 D 履约终止

问答题
1. 保险利益的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指仅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方可
生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若无保险利益不

得投保,即使投保合同权益无效;原有保险利益,但在标的出险时保险利益丧失的,原定
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指风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将蒙受经济损失,但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即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确定的额度。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一般包括:A 财产保险的利益。B 人身
保险利益。
2. 近因原则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指保险理赔时,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属责
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
人赔付的条件。
3. 代位求偿实施条件代位求偿 X 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
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地位行使向第三者追索赔偿的权利。
限制 1、保险标的受损须属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责任应由第三者承担。3、被保险人有
主张第三者赔偿的权利并提出赔偿要求。4、保险人已履行保险合同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责任。5、保险人仅能在保险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 X 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取得的实际赔
偿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须将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6、仅适用财产保
险不适用人身保险,因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其价值无法衡量。在财
产保险中,除故意制造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 X 权。
4 保险公司)实施委付条件 1 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前提而非事实全损 2 就保险标的的全
部提出要求,不得对同一标的部分申请委付 3 经保险人承诺生效,否则委付不成立,但保险人
承诺后不得撤消 4 被保险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5 被保险人须将保险标
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不能附加条件,保险标的产生一切利益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5 人身保险三特点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包括健康、工作能力、生理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是一种定额保险。不表明标的价值,保额由双方协商而定,无超额或不足额保险额,
无重复保险,不以风险实际损失计赔,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属按合同约定事件
条款定额给付性质。(2)是长期性保险,持续几十年,使缴费和给付要分期实施。(3)
是储蓄性保险,兼有储蓄功能。6 人寿保险的特点(1)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的结果是必然
的,仅发生时间不确定。且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满期生存保险人均可能给付保险金(2)业
务长期性少为几年,多为几十年。保险人可获长期稳定保费(3)投保储蓄性保费在保险
人未履行保险金给付前相当于长期储蓄存款,并可进行投资(4)计费均衡性按年度均衡
计算保费,即将被保险人应在保期内缴纳的保费总额平分摊入保期内的各年份收取,每年
收取相同保费,费率在保期内不变
7.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分保)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
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即保险人的保险。再保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分出业务的为分出
人或原保人,其身份有双重性;接受业务的为分入人或再保人。区别再保险与原保险承担
的风险不同,均为对风险责任的分散,但原保分散投保人的风险,是风险的首次转嫁,而
再保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是风险的二次转嫁;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是投保人与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