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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 2.1.2

 

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 住宅入口处(楼梯间附近)上方有外廊无防护措施,违反《强制性条文》规范 GB50096
-1999 中第 4.2.3 条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4.2.3

 

条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

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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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SB”防水涂料(防水宝)为指定产品,违反国家《建筑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

4 厂区中民用建筑与丙类生产车间合建时,需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成不同防火分区,防
火墙上的门窗均未采用相应等级防火门窗,消防设计原则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强制性
条文》规范 GBJ16-87 中第 3.3.8 条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 3.3.8

 

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少,但不应小于 6.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 3.3.1

 

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 的规定(本

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 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
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

于 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

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
厂房不应小于 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

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
厂房不应小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
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 5.2.1

 

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

规定。
表 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