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
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
图纸基本要求
(1) 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
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
方向。
(2) 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
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 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
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等清楚。
(4) 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
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
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
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 0.55+(0~
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通则 4.2.1--二>
。
(2)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 1m。<住规
4.1.2>
。
(3)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m。<通则 4.2.1—五>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
步宽度或 300。(图 1-a
)
(4) 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图 1-b)<通则 4.2.1—d 三>
。
(5) 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 18 级,最少不应小于 3 级<通则 4.2.1—三>。踏步的高与宽,
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 0.175m。<住规 4.1.3>
(6) 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
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 4.2.1—五,住规 4.1.3>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
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 1.05m
,高层建 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 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 登的构造作
法。<通则 4.2.4、住规 4.2.3>
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 0.11。<住规 4.1.3>
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
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此外,在公共 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
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
1.05
,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 4.5.2—四>。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设防护设施。<住规 3.9.1>。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
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 算,则只需加 0.40m 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
不安全的,因为 0.50m 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 3.9.1>
条中规定,窗台 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m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