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
提供便利条件。
第8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
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9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
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
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10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
需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
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11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
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
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12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
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
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
第13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 ,
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14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
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